兩部門印發通知:加強脫鉤后行業協會商會資產管理
據民政部網站消息,財政部、民政部日前聯合發布《脫鉤后行業協會商會資產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:《辦法》)。《辦法》規范和加強脫鉤后行
據民政部網站消息,財政部、民政部日前聯合發布《脫鉤后行業協會商會資產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:《辦法》)。《辦法》規范和加強脫鉤后行業協會商會資產管理,維護各類資產安全完整,促進協會商會健康發展。《辦法》適用于與行政機關脫鉤后的協會商會各類資產的管理活動,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辦法》顯示,協會商會資產是指協會商會占有使用的、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。包括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認的國有資產、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和其他資產,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、固定資產、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等。
根據《辦法》,協會商會資產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:堅持內部治理與外部監管相結合;堅持全鏈條管理與重點環節管理相結合;堅持資產監管與其他綜合監管相結合;堅持資產信息主動公開與強制公開相結合。
協會商會對其管理和使用的各類資產承擔主體責任。協會商會應當建立內部治理和外部監管相結合的資產管理體制,完善法人治理結構,厲行節約,科學配置資產,合理合規使用和處置資產,主動接受監督。
《辦法》要求,協會商會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制度,在章程中明確經費來源、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、對外投資等重要事項的工作程序,以及終止時剩余資產的處置規定等。
《辦法》強調,協會商會應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,加強對國有資產和暫按國有資產管理資產的管理。對確認為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,協會商會應當進行單獨登記與核算。
使用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資產形成的新增資產,仍為國有資產或暫按國有資產管理。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協會商會應當按照《企業國有資產法》等法律法規,對持有的企業國有股權履行保值增值責任。
《辦法》明確, 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和相關部門,加強對協會商會財務、會計等政策執行情況,以及資產配置、使用、對外投資、處置、收益管理等情況的監督檢查。審計機關對協會商會的資產管理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。
《辦法》指出,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按規定程序決策資產重要事項、違規對外投資和進行資產收益分配等問題開展聯合懲戒。各有關部門根據工作職責,分別依法依規采取限制從事相關行業服務、調整信用記錄、取消評先評優資格、取消稅收優惠資格等懲戒措施。